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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政策是: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今天,昌平区区长出庭应了个诉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标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为合法宅基地面积;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 ;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2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 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三)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四)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五)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他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600元以上,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至3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倍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号)中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今天,昌平区区长出庭应了个诉的过程如下:
2018年10月25日下午,北京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万盛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天地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四中院程琥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昌平区区长王合生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案原告万盛天地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被告昌平区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回龙观“双创社区”相关政府批文等信息,包括回龙观“双创社区”批准用地文件、报批材料、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政府信息材料。
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原告:“关于回龙观'双创社区',昌平区政府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任何政府批文”。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告知书》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昌平区政府辩称,其已经就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向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规划国土分局、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等部门进行了核实。各相关单位及昌平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对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找。
被告依法履行了全面查找、法定告知的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且法律适用准确,事实认定清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前,合议庭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厘清了本案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指导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陈述和辩论,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昌平区区长王合生全程参与应诉答辩,详细听取了原告的辩论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王合生在庭审中介绍,“双创社区”依托回龙观社区高密度、多元化、创新人群聚集的强大优势,可以使科技人才能“在家门口就业,在家门口创业”。昌平区在2016年被评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集聚区。双创社区不是一个具体的商业开发项目,而是一个推广创业的示范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概念。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王合生与原告进行了充分沟通,他表示区政府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不管当事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予以认真对待。区政府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诉讼目的,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知情权。
北京市人大代表马列清、毕雁英、张力、李密、张雪梅、高淑芹,中国证监会第八期法治专项培训班及昌平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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